已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符合條件仍可享「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土地稅率
【記者/桃園報導】小桃曾經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以 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繳納土地增值稅,最近想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想知道能否再次享有優惠。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之後若再次出售房地,仍可申請「一生一屋」優惠,同樣以 10% 稅率計算,且「一生一屋」優惠 沒有次數限制,但條件比「一生一次」更嚴格。
「一生一屋」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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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無其他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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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土地 滿 6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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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於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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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前 5 年內,不得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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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超過 15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 350 平方公尺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時,可善用「一生一屋」優惠規劃土地增值稅,適時減輕稅負。
詢問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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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332-6181 分機 2752~2757、2762~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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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 2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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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 111~114、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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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 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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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 1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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