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提醒:合併土地出售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一定適用
【M傳媒/桃園報導】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將建物坐落基地與相鄰非建物基地合併為單一地號出售,可能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於建物所在的基地。若合併前的非建物土地不屬於房屋坐落基地,合併後出售時該部分仍需按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若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甲、乙兩筆土地,甲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乙地號為相鄰土地,合併後出售。雖然建物基地登載為甲地號,但乙地號部分並非房屋基地範圍,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按一般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對相關課稅規定有疑問,可透過各總(分)局服務電話向專人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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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3326181 分機 2752-2757、2762-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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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4515111 分機 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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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分局:3800072 分機 111-114、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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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分局:4781974 分機 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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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分局:3528671 分機 122-128
示意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