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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旅外過世,遺產稅可能「歸零扣除」?國稅局提醒:兩年內有沒有回台關鍵決定稅負 | M傳媒

長期旅外過世,遺產稅可能「歸零扣除」?國稅局提醒:兩年內有沒有回台關鍵決定稅負 | M傳媒
M-news 長期旅外過世,遺產稅可能「歸零扣除」?國稅局提醒:兩年內有沒有回台關鍵決定稅負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近年來愈來愈多人選擇長期旅居海外,生活、退休、工作都在國外,但你可能想...

長期旅外過世,遺產稅可能「歸零扣除」?國稅局提醒:兩年內有沒有回台關鍵決定稅負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近年來愈來愈多人選擇長期旅居海外,生活、退休、工作都在國外,但你可能想不到:一旦在境外過世,留在台灣的房產、存款或農地,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失去很多常見的扣除權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特別提醒,判定被繼承人是「居住者」還是「經常居住境外」,關鍵在於死亡前兩年是否在台有住所或累計居留逾365天,這個認定會直接影響可否申請配偶、子女、父母等扣除額,甚至農業用地的優惠也可能不適用。

 

國稅局說明,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明確把「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定義為兩種情形:一是死亡或贈與發生前兩年內在我國有住所(通常指有戶籍登記);二是在我國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兩年內在台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就視為「經常居住境外」,要以非居住者的規定申報遺產稅。簡言之,長期旅外但戶籍仍在台的人,若兩年內有在台居住的事實(例如回台生活或停留達標),仍可能被認定為居住者,享有較多稅務扣除;若已註銷戶籍或兩年內未在台居住,則屬非居住者,很多扣除就拿不到。

 

實務上,差別不只是名目上的扣除。居住者的遺產稅課稅範圍包括境內外全部財產,因此在申報時可適用配偶553萬元、父母138萬元、直系卑親屬每人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與重度身心障礙者特別扣除等項目;反觀非居住者,稅務機關只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留的財產課稅,且大多數上述扣除額不得適用,繼承人很可能因此多繳一大筆稅。財政部與各地國稅局的公告、實務問答也都一再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這項差異。

 

為了讓讀者更有感,國稅局舉過例:若某人在2024年12月於美國過世,且自2022年11月起就未再返台、戶籍又已遷出,那麼依規定其在死亡前兩年沒有在台住所或居所,將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外,其在台的不動產或農地,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可向台北國稅局申報,但無法主張配偶或子女等扣除額,也不能適用農業用地的農業使用扣除。這類案例在媒體報導中亦屢見不鮮,提醒旅外國人要留意自己的戶籍與回台居留紀錄。

 

面對這樣的規定,專家建議的是,長期旅外的人若仍想保留在台的稅務優惠,應注意保存來台居留的事實證明(例如回台期間的居住憑證、租約、醫療或工作紀錄),必要時可諮詢稅務或法律專業,事先評估是否要維持戶籍或規劃財產處分方式;而繼承人則應在申報期限內(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完整申報,並備妥能證明財產與費用發生地的相關文件,避免因證明不足而被否認扣除。財政部與各國稅局近年也在官網上公開相關Q&A與申報指引,繼承人可就近查詢或臨櫃諮詢。

 

M觀點:旅居海外、生活全球化是現代趨勢,但稅法仍以「居住事實」為核心來決定權利義務。若把回台的時間、戶籍處理視為一項重要規劃,就能在不幸事件發生時,替家人留下一條更清楚、更公平的處理路徑。與其事後倉促補證,不如事前多一份準備,讓繼承程序少些紛擾、多些保障。圖/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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