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出租土地、承租人出錢蓋房!房子登記地主名下 60天內要報契稅
【M傳媒/稅務解析】
地主把土地租給別人,承租人自己出錢蓋房,最後建照、使照卻登記在地主名下,地主就可能收到契稅申報通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月17日提醒,房屋實際由承租人出資興建,但起造人登記為地主或地主指定的人,已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取得使用執照後,起造人應在60日內申報契稅。
承租人出錢蓋 地主取得房屋
這類「租地建屋」在倉儲、賣場、餐廳、門市及其他長期營業用地並不少見。
地主提供土地,承租人負責出資興建房屋,雙方再約定房屋登記地主名下,或租期結束後歸地主所有。
稅務上會進一步看實際出資與房屋最後歸屬。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房屋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原始建築人原則上是實際出資興建的人。承租人出資,卻由沒有出資的地主擔任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會涉及房屋權利移轉。
土地使用權換房屋 按買賣契稅6%處理
地方稅務局過去對這類案件已有明確說明。
地主提供土地使用權,承租人負責蓋房,最後房屋由地主取得,經濟實質屬於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
依《民法》第398條,雙方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準用買賣規定,因此地主取得房屋時,原則上按買賣契稅6%申報。
所以契稅看的不只是誰付工程款,也會看土地使用權、房屋歸屬及起造人安排。
使用執照核發後60天內要申報
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在完工前,如果因買賣、交換或贈與,由承受人擔任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就要由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申報契稅。
這類案件的申報期限,是從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60天。
逾期申報,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而且不得超過1萬5,000元。
如果屬短報、漏報,另外還可能面臨補稅及罰鍰。
承租人自己當起造人 處理方式不同
承租人自己出錢蓋房,也以自己名義擔任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當下原則上不屬前述契稅課稅情形。
但如果租約約定期滿後,房屋再移轉給地主,屆時仍會產生房屋移轉及契稅問題。
地方稅務局指出,這類安排同樣會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之間的交換關係判斷課稅。
契約先寫清楚房屋歸誰
租地建屋在簽約前,至少要先確認四件事:
地主提供土地的方式、房屋由誰出資、建照與使照由誰擔任起造人,以及租約期滿後房屋歸誰。
工程款、租金、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歸屬也要留下完整契約與金流紀錄。
這些資料會直接影響後續契稅、所得稅及其他稅務認定。
M編提醒
地主只是出租土地,不代表一定沒有契稅。
承租人出資蓋房,房屋最後登記到地主名下,稅務上可能視為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並按規定申報契稅。
租地建屋要一起看出資人、起造人與房屋最後歸屬。三者安排不同,稅負結果也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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