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炒房打到「金融註記」?專家;這是防堵人頭戶還是侵犯個資?
【M傳媒房產中心】
政府打炒房政策一波接一波,《平均地權條例》修了又修,但市場上利用「人頭戶」進行短期買賣、規避稅負的行為依然層出不窮。
最近媒體出現一個新想法:擴大「金融註記」中的「當事人註記」功能,從貸款審核源頭建立防火牆。
聽起來很美好,但問題來了:這是防堵炒房的終極武器,還是侵犯個人隱私的尚方寶劍?
什麼是「當事人註記」?跟你我想的不一樣
先搞清楚「當事人註記」到底是什麼。
根據聯徵中心官網說明,「當事人註記」是由當事人自己申請,在他的個人資料檔裡註記一些與金融機構往來的說明。
目前大多數人辦這個的主要動機是「不想再增加負債」,怕自己定力不足擴充信用,或者防範被歹徒冒名貸款。
簡單說,這是民眾用來保護自己的工具,不是政府用來監控人民的武器。
現行的註記內容可以寫「本人已成為身分偽冒案件被害人,請各機構加強身身確認」,或是「即日起不再申請貸款、信用卡」。
家裡有失智長輩的,也可以由家屬幫忙辦理註記,防止被詐騙集團騙去抵押房產。
新構想:把「警示註記」交給檢調
新構想是這樣的:當檢調或金管單位調查炒房集團時,針對已被鎖定的可疑人頭戶,在取得法院或主管機關許可後,向聯徵中心申請「警示註記」。
未來任何金融機構受理這些帳戶的房貸申請時,一拉聯徵就會跳出警示,提醒審核人員此人可能涉及不當金流。
聽起來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問題一堆。
問題一:現在的註記是「自己辦」,新制是「被註記」
現行的「當事人註記」是民眾主動申請,目的是保護自己。
新構想的「警示註記」是檢調單位申請,對象是「可疑人頭戶」。
這等於是把一個原本用來「防詐」的工具,反過來變成「監控」的工具。
你今天覺得自己很正常,明天突然發現聯徵報告上多了一條註記,說你「可能涉及炒房」,銀行看到直接不敢貸給你。
你連自己為什麼被註記都不知道,申訴管道呢?有,但先等個幾個月。
學者提醒,擴大金融註記必須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間取得平衡,啟動權限應嚴格限制在司法機關或高層級金融監理單位,且必須有明確證據基礎。
問題是,「明確證據基礎」誰來認定?檢調說有就有?
法院許可就能隨便註記?一年期限到了,如果沒新事證自動失效,但這一年你的房貸怎麼辦?
問題二:人頭戶抓不到,一般戶先受害
現在炒房集團用的人頭戶,很多是根本不知情的弱勢族群,或者被利用的親友。
檢調要鎖定「可疑人頭戶」,怎麼鎖定?用什麼標準?
萬一標準太寬,一堆人被誤傷;萬一標準太嚴,人頭戶照樣逍遙法外。
而且現在銀行追查金流已經嚴到不行。
根據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第三戶以上購屋貸款最高成數僅剩3成,且完全無寬限期。
銀行會追溯六個月以上的金流紀錄,發現增貸資金最終流向房地產,不僅要求提前還款,還可能取消寬限期並收取違約金。
在這種嚴查環境下,人頭戶還能囂張多久?需要動用到「金融註記」這種大絕招嗎?
問題三:這到底算不算「有罪推定」?
最根本的問題是:你還沒定罪,就先在信用報告上留記號。
這算不算「有罪推定」?
如果檢調懷疑某個人是炒房集團的人頭戶,正常的程序應該是調查、蒐證、起訴、審判。
結果現在想在調查階段就直接在他的聯徵報告上加註警語,讓銀行不敢貸給他。
這不是讓銀行變成「輔助執法」的工具嗎?銀行不是法院,貸款審核也不是刑事審判。
但如果政府把銀行當成「先攔截再說」的關卡,最後倒楣的還是那些被誤傷的無辜民眾。
這個構想,立意良善,但執行起來有問題。
與其搞一個可能侵犯個資、誤傷無辜的「警示註記」,不如把現有的金流追查機制做好做滿。
央行現在已經要求銀行追溯六個月金流,跨行匯款也無所遁形,系統會自動標記異常交易。
如果再搭配《平均地權條例》的檢舉獎金制度,最高可處5,000萬元罰鍰,檢舉人還能抽30%獎金,這才是真正有效嚇阻炒房的手段。
至於「金融註記」,還是留給真正需要保護自己的人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