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vs.要約書」傻傻分不清? 簽下去前差一步,違約成本多十倍!
你的衝動購屋夢魘,可能比想像中還要燒錢!【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我只有付十萬斡旋金,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現在不想買了,最多就是賠掉這十萬吧?」許多衝動下訂的購屋者,都曾有過這樣天真的想法。直到房仲告知除了斡旋金外,還可能需要支付服務費,才驚覺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在房市熱潮中,不少人跟風買房後開始後悔,加上家人耳語「明年房價會大跌」,更讓人萌生違約念頭。但你知道嗎?選擇「要約書」還是「斡旋金」,可能決定了你違約成本的天壤之別。
斡旋金vs要約書,違約後果大不同
在台灣房產交易實務中,買方表示購買意願通常有兩種方式:「支付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這兩種方式在法律上的效果截然不同,直接影響你的違約成本。
如果你選擇的是「支付斡旋金」,當你反悔不買時,一般情況下確實只會損失已經支付的十萬元。斡旋金的本質是委託房仲向賣方議價的擔保,若賣方同意你的出價條件,斡旋金就轉為定金;若你反悔不買,賣方沒收這筆定金,交易就此結束。
但如果你選擇的是「簽署要約書」,情況就大不相同了。要約書是一種單方承諾,當賣方接受你的要約條件時,買賣契約即視為成立。此時若你反悔不買,不僅可能損失定金,還可能需要依照委託契約支付仲介服務費。
仲介費爭議?關鍵在於「交易是否成立」
房仲主張買方需支付服務費的關鍵,在於他們認定「交易已經成立」。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仲介服務費是在「完成仲介服務」後才能收取,而房仲的服務內容就是「促成買賣契約成立」。
實務上,房仲業者通常會在要約書或委買契約中載明:「賣方接受委買條件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一旦達到這個條件,房仲就主張他們已經完成仲介服務,有權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
這也是為什麼你的情況會出現爭議,房仲認為賣方已經接受要約,交易成立,所以除了沒收定金外,你還需支付服務費;而你則認為尚未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交易不算完成。
如何判斷自己可能面臨的違約成本?
要評估自己可能面臨的違約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判斷:
仔細檢視你簽署的是「斡旋金契約」還是「要約書」。這是決定違約成本的關鍵。如果你不確定,可以仔細閱讀文件標題和內容,或直接詢問房仲業者。
確認賣方是否已經「正式接受」你的購買條件。審閱文件中關於服務費的約定條款。許多要約書中會明確記載買方違約時仍需支付服務費的條款,這是房仲主張權利的主要依據。
遇到糾紛時,購屋者該如何自保?
如果你已經陷入這類糾紛,首先應該冷靜下來,收集所有簽署的文件和溝通紀錄。接著可以向房仲要求明確說明主張收取服務費的法律和契約依據。
如果雙方認知差距過大,可以考慮向各縣市的不動產仲介公會或消保官申請調解,尋求公正第三方協助。實務上,這類糾紛通常會以折衷方案解決,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但遠低於原定的服務費比例。
最重要的是,未來在購屋時,無論是支付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都應該在簽名前詳細閱讀條文內容,了解各種可能的後果。必要時可以要求加入「若買賣契約未正式簽訂,則不需支付仲介服務費」等保護條款。
M觀點
買房是人生重要的財務決定,衝動下訂前務必三思而行,才能避免後續的糾紛與損失。記住,在房地產交易中,你簽下的每一個名字都可能伴隨著法律責任,輕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