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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代金制度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之影響-以臺中市為例

容積代金制度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之影響-以臺中市為例
正心鑑價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自88 年4 月6 日發布,政府期待能透過容積移轉的機制與開發商合作,解決長期以來文化古蹟、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保地)等土地問題。其中又以開發商於民間取得公保地捐贈予政府換取容積,取得更多建築樓地板面積增加其開發利益為大宗。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自88 年4 月6 日發布,政府期待能透過容積移轉的機制與開發商合作,解決長期以來文化古蹟、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保地)等土地問題。其中又以開發商於民間取得公保地捐贈予政府換取容積,取得更多建築樓地板面積增加其開發利益為大宗。該辦法實施後,公保地之市場需求增加,開發商大量於民間取得公保地換取容積增加開發利益。政府雖透過此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惟所取得之土地常為細碎零散之地,或非急需開闢之公共設施,且隨著政策施行,公保地之供給量逐漸減少,因此於98 年修法明定容積得以折繳代金方式取得,並專款專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內公保地,以因應上述問題。


         近年臺中市不動產需求持續增加,開發商大量推案,公保地市場呈供少需多的局面,其市場價格亦隨之不斷上漲。臺中市政府於109 年修法,自110 年起實施容積代金及容移雙軌制,開發商除捐贈公保地外,亦可採繳納代金之方式取得容積。當捐贈公保地不再是取得容積移轉之唯一方法時,公保地之需求及價格應遭衝擊。本研究以臺中市之案例為參考資料,分析影響公保地市場之變數與容積代金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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