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自88 年4 月6 日發布,政府期待能透過容積移轉的機制與開發商合作,解決長期以來文化古蹟、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保地)等土地問題。其中又以開發商於民間取得公保地捐贈予政府換取容積,取得更多建築樓地板面積增加其開發利益為大宗。該辦法實施後,公保地之市場需求增加,開發商大量於民間取得公保地換取容積增加開發利益。隨著政策施行至今屆約20 年,公保地之供給量逐漸減少,隨之市場價格因供少需多而隨之上升。雖於98 年政府即修法明定容積移轉除既有之方式外,亦得以折繳代金方式取得,惟臺中市政府遲至109 年修法,自110 年起開始實施容積移轉可折繳代金及捐贈公保地雙軌制,開發商除可依既有機制捐贈公保地外,亦可採繳納代金之方式取得容積。
開發商取得容積係為了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獲取利潤,前提是增加樓地板之成本必須低於其銷售金額,才有利可圖。因此取得容積移轉之成本將成為關鍵。本研究將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機制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機制進行分析,探討開發商繳納代金及捐贈公保地成本之差異,找出影響因子,提供各界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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