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拒當委員就罰5千」法院打臉!判決出爐:規約無效,私法自治不能凌駕法律
【M傳媒房產中心】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長期面臨「委員荒」,不少社區為求運作順利,乾脆在規約中加重手段,甚至祭出「拒當委員就罰錢」的條款。不過,這樣的做法真的站得住腳嗎?
台中地方法院近日一紙判決給出明確答案:不行,而且無效。
法院指出,社區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對拒絕擔任管理委員的住戶課以新台幣5,000元「職務辭讓金」,已逾越法律授權,侵害人民財產權與自由權,即便經過多數決,也不能成立。這起判決也為全台深陷「委員荒」的社區,上了一堂重要的法律課。
為了找人當委員 社區訂下「拒任罰金」
本案發生在台中市某社區。該社區長期找不到人願意出任管理委員,影響日常運作,於是在112年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修訂住戶規約,新增條文規定:
「經推選而拒絕擔任委員者,應繳納職務辭讓金5,000元。」
後來一名住戶被推選為委員卻拒絕出任,管委會依規約要求繳款,該名住戶不服,認為社區無權用罰錢方式強迫人民擔任無給職工作,遂提告請求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
法院三大關鍵理由:社區不能自己「立法」
台中地院在114年度中簡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中,逐一駁回管委會主張,並提出三個核心見解。
一、限制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
法院援引《憲法》第23條指出,對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的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現行法規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負有「必須擔任管理委員」的義務,因此社區不得透過多數決,自行創設新義務,再對拒絕者施加金錢處罰。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授權罰款
管委會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約可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但法院認為,該條文所稱義務,係指原本已存在的住戶義務,例如繳管理費、不違建等,而非新增「工作義務」。
此外,「處理方式」屬於勸導、制止、改善程序,並不包含社區自行課徵金錢處罰的權限。
三、用罰錢逼人做事,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以金錢處罰作為手段,強迫人民接受無給職社區工作,已不當侵害個人自由意志與財產權。
社區應以侵害較小方式處理委員遴選問題,而非直接以懲罰性罰款處理,否則即違反比例原則與法治國精神。
專家提醒:區權會通過,不代表一定合法
實務界人士指出,許多管委會誤以為「區權會過半數通過就沒問題」,實際上只要涉及創設金錢給付義務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就必須有上位法律授權。
例如違規即罰款、限制出租、強制提供勞務等,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極可能因違反比例原則或公序良俗,而被法院宣告無效。
解方方向轉變:與其罰,不如讓人願意當
判決也對全台社區釋出訊號,「委員荒」不能靠恐嚇式管理解決。
實務建議,社區可改採:
提供擔任津貼或管理費減免,作為合理補償;
委外物業管理,降低委員實際負擔;
建立透明輪替與遞補制度,避免情緒勒索;
設計榮譽與表揚機制,提高住戶參與意願。
這起「拒當委員就罰5千」遭判無效的案例提醒社區,多數決並非無限上綱。
社區自治有邊界,私法自治不能凌駕法律。
與其用罰錢逼人上場,不如打造一個讓人願意參與的制度,否則最後不只管不好社區,還可能先走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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