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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變夢魘!建商代管期「禁丟社區垃圾」 住戶怒控:設施看得到用不得

新居變夢魘!建商代管期「禁丟社區垃圾」 住戶怒控:設施看得到用不得
M-news 新居變夢魘!建商代管期「禁丟社區垃圾」 住戶怒控:設施看得到用不得 【M傳媒房產中心】 (綜合報導) 辛苦購置的新家,竟在入住後接連遇到不合理對待!近期有網友憤怒控訴,其購屋的建商從交屋...

新居變夢魘!建商代管期「禁丟社區垃圾」 住戶怒控:設施看得到用不得
【M傳媒房產中心】

(綜合報導) 辛苦購置的新家,竟在入住後接連遇到不合理對待!近期有網友憤怒控訴,其購屋的建商從交屋前要求銀行提前撥款、導致住戶多付利息且態度惡劣,到交屋後在建商代管期間,竟以「管理費尚未動用」為由,禁止已繳費的住戶使用社區垃圾集中區,還揚言違規罰款,讓住戶直呼是「收費在前,服務歸零」。

該名網友表示,交屋前建商堅持要求銀行在正式交屋前撥付尾款,使住戶提早背負利息。當住戶要求返還不合理利息時,竟遭建商以「搶匪」等侮辱性字眼回絕。原以為交屋後紛爭告一段落,沒想到建商作為「管理負責人」期間的作為更令人傻眼。

建商公告:管理費未動用,垃圾請自追垃圾車

網友指出,建商在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的「代管期間」,發布公告表示,雖然交屋時已預收半年管理費,但因該筆費用「尚未動用」,目前社區公共電費與垃圾清運費暫由建商支付。

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建商據此單方面宣布,禁止住戶使用社區內已設置並運作的「垃圾集中區」與子母車。住戶被要求必須自行配合市府垃圾車時間,外出「追垃圾車」。公告甚至警告,若住戶違規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罰款。

「銷售時明明承諾社區有垃圾集中區,硬體設施都在眼前,建商和代銷人員也在使用,為什麼付了管理費的住戶反而不能用?」該網友質疑,這已涉及廣告不實。他更痛批,建商預收管理費後卻不提供基本服務,是毫無誠信的「代管策略」。

法規解析:建商代管期責任明確,禁丟垃圾於法無據

依據臺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並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應以起造人(建商)為管理負責人。

管理費的性質與用途:住戶在交屋時預繳的管理費,屬於社區公共基金,其動用需經未來管理委員會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建商以「費用尚未動用」為由拒絕提供現行服務,是混淆了「公共基金」與「代管期間營運成本」的概念。作為法定管理負責人,建商本應動用自有資金或代管期間的收入(如已收取的管理費)來維持社區基本運作。

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法定義務:維持環境衛生、清運垃圾是集合式住宅維繫居住品質與公共衛生的核心服務,屬於管理負責人的基本責任。建商單方面禁止住戶使用既有公共設施,已涉嫌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建商有權對住戶罰款嗎? 在管委會尚未成立、社區規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生效前,建商無權自行訂定罰則對住戶開罰。其公告的一萬元罰款規定,缺乏法律與規約依據,住戶無需遵守。

面對建商的不合理措施,住戶可以積極採取以下行動:

立即發函要求限期改善:由住戶集體連署,發函(存證信函為佳)給建商,明確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指出其作為管理負責人未提供必要服務已違反義務,要求限期恢復垃圾清運服務,並撤銷不合法之罰款公告。

蒐集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建商廣告不實及服務爭議;同時,向「建築管理處(工務局)」檢舉建商作為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社區環境衛生之責任。

加速成立管理委員會,奪回自主權: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時,建商有義務召集會議。住戶應主動串聯,催促或依法自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儘早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點交,終結建商的代管階段,由住戶自行管理社區事務。

這場風波凸顯了預售屋市場中,消費者面對強勢建商時的弱勢處境。

從財務爭議到基本居住服務被剝奪,建商的每一個決定都在侵蝕消費者的信任。專家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建商代管期的管理亂象,而消費者在購屋前,也應將建商的長期品牌聲譽與過往社區管理實績,列為重要的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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