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一來就撐不住?苗栗買房貸不到款違約 20多萬頭期款全被沒收,法院:怪不了別人
【M傳媒房產中心】
很多人現在買房,心裡盤算的不是「要不要買」,而是「貸不貸得到」。
苗栗最近就出現一個真實案例,一名首購族因為遇到限貸政策,銀行貸不下來,最後被迫違約,原本付的 20多萬元頭期款直接被沒收,提告想討回來,結果法院一句話打回票。
事情發生在113年7月。
苗栗一名蔡姓女子透過仲介,看上林姓男子名下一塊房地,雙方談妥總價100萬元成交,並採分期付款方式。
簽約時先付第一期款20萬元,後續再給30萬元完稅款與50萬元尾款。蔡女也依約把約24萬元匯進信託專戶。
蔡女原本打算用貸款支付後面80萬元,但後來遇到政府限貸政策,跑了好幾家銀行都被打槍,貸不出來,資金斷鏈,只能選擇違約。
問題來了,合約裡面有一條很關鍵:買方違約,賣方可沒收已付款項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結果林男依約催告後解約,直接把蔡女已付的20多萬元全數沒收。
蔡女覺得很冤,認為自己不是惡意違約,而是政策害她貸不到錢,而且房子後來也轉賣給別人了,於是提告要求法院把違約金「酌減」到3000元,其餘金額要退還。
她的理由很簡單:不是不想買,是銀行不借。
但法院的看法完全不同。
苗栗地院指出,契約早已明定違約效果,蔡女未依約支付完稅款與尾款,賣方依法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款項,程序並沒有問題。
更關鍵的是,法官特別點出一件很多買方都會忽略的事:
蔡女自己也承認,簽約時沒有特別說要靠貸款買房,也沒有把「貸款條件」列入契約保障。
白話就是:你是先簽了約,才去想錢從哪來。
法院認為,蔡女沒有妥善評估自己的資力,就貿然簽約,導致後面付不出錢,這個風險本來就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而不是事後再怪政策或銀行。
法官也進一步說明,違約金是否過高,法院可以酌減沒錯,但前提是要真的「過苛」。
本案價金100萬元,沒收20多萬元約占兩成,在不動產交易中並不算異常,而且是雙方事前白紙黑字約定的內容。
如果照蔡女要求只扣3000元,反而對賣方不公平,也會破壞交易安全,讓以後賣房的人完全不敢信任合約。
因此法院最後認定,違約主因可歸責於蔡女本人,違約金並無過高,駁回其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這個案例,其實戳破很多人現在買房的迷思。
很多買方心裡想的是:「先簽再說,貸不到再來談。」
但法院的態度很清楚:貸款不是賣方的責任,是買方自己的風險控管。
尤其現在限貸環境下,銀行審核變嚴、成數變低、利率提高,早就不是「一定貸得到」。
如果簽約前沒有把「貸款未過可解約」寫進契約,一旦資金斷鏈,違約責任基本上就是買方自己吞。
實務上常見的安全作法,是在買賣契約中加註:
若於一定期限內無法核准貸款,可無條件解約或僅負擔少額違約金。
但很多人為了搶房子、怕賣方不賣,就乾脆不談,結果風險全部自己扛。
這起苗栗案也給現在市場一個很現實的提醒:限貸不是免死金牌,貸不到,不代表不用賠。
買房前,除了看房價,更重要的是三件事:你到底能不能貸、貸得到幾成、貸不到怎麼退。
因為法院不會替你承擔資金規劃失誤,合約一簽下去,真正被綁住的,往往不是房子,而是你的現金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