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斡隔天換房仲成交 前房仲求償241萬遭駁回 法院揭「3個月條款」適用界線
【M傳媒/房產法律】
買房第一次斡旋談不成,拿回斡旋金後改找另一家房仲,隔天竟然用更低總價成交。原房仲認為買方刻意跳過自己成交,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服務報酬加違約賠償共241萬9,695元。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原房仲全部請求。
這起案件最值得買方與房仲注意的地方,在於法院對仲介契約「3個月條款」畫出適用界線。原仲介議價失敗,雙方合意終止委託後,買方再透過其他仲介重新議價成交,不會因此當然構成惡意規避仲介費。
4100萬下斡旋 加到4113萬還是沒成交
判決資料顯示,張姓買方原本委託一家房仲協尋新北市「馥華城奕」轉售戶。
雙方前後曾針對不同戶別多次議價。2024年4月30日,張男再針對A1棟6樓簽署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及確認書,承買價4,100萬元,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
到了5月4日議價時,買方最後願意把總支出提高至4,113萬元,仲介端提出的價格仍為4,180萬元,雙方沒有交集。
張男決定停止議價,要求拿回斡旋金,仲介人員當場退還10萬元。
隔天換一家房仲 4072萬元成交
事情隔天出現變化。
另一名仲介重新詢問張男購買意願,張男也告知前一天透過原房仲議價失敗的情況。
第二名仲介重新居間協調後,最後以4,072萬元成交,買方另支付41萬元仲介服務費。
兩筆數字加起來正好是4,113萬元,也就是買方前一天願意負擔的總金額。
法院並採信第二名仲介的證詞,認定這次能夠成交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第二名仲介願意退讓部分服務報酬。
原房仲提告 服務費加賠償共求償241萬
原房仲認為,自己已經投入相當時間協助買方尋找物件及議價,買方退斡後隔天就透過其他仲介買下同一戶,屬於惡意規避服務報酬。
原房仲因此依雙方簽署的確認書及《民法》第101條第1項提告。
原告請求金額合計241萬9,695元,並要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
爭議焦點也落在確認書中的「3個月條款」。
依本案契約內容,委託期間內因可歸責於買方的原因終止契約後3個月內,符合約定情況又與賣方成交,可能被視為原仲介已完成居間義務,進一步產生服務報酬及損害賠償問題。
法院認定雙方已經合意終止
法院首先處理第一次斡旋究竟怎麼結束。
依雙方對話及證人證述,買方因價格始終談不攏提出退斡,原仲介人員也當場將10萬元斡旋金退還。
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原本的契約關係屬於合意終止。
這一點相當重要。
原房仲主張的3個月條款,本身設有「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而終止」等適用條件。本案議價沒有成功,法院並未認定是買方故意製造條件來規避原仲介。
第二家房仲確實重新議價 也真的收了服務費
法院也確認,買方沒有直接跑去找賣方私下成交。
張男是在原本的契約關係終止後,才進一步委託第二名仲介處理同一物件,最後也支付41萬元服務報酬。
更重要的是兩家仲介談出的條件確實不同。
判決資料顯示,原仲介直到5月6日傳給買方的計算結果仍達4,177.6萬元,高於買方設定的4,113萬元總預算。
第二名仲介則願意退讓部分服務費,最後把房屋成交價談到4,072萬元,加上41萬元服務費,讓買方總支出控制在4,113萬元。
法院認定屬於仲介市場自由競爭
法院對這一點的判斷相當明確。
買方本來就可能委託不同仲介業者協助同一物件的交易媒合。在原仲介無法替買方談到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契約關係終止後,再由其他仲介重新議價成交,屬於仲介市場的自由交易範圍。
不同仲介的議價能力、服務報酬及促成交易方式,本來就可能不同。
法院最後認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張男利用原仲介的議價成果,再以不正當方式阻止原仲介成交,因此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駁回。
M編提醒
這起案件提供買方與房仲一個很實際的契約觀念。
仲介契約裡即使寫有成交後3個月、服務報酬或防止私下成交的約定,發生爭議時,仍要回到契約文字、原委託如何終止、誰促成最後成交,以及買方有沒有刻意規避原仲介等事實判斷。
本案買方能夠免付原仲介主張的241萬餘元,關鍵包括:
第一次議價確實失敗、原仲介同意退還斡旋金、雙方契約合意終止、買方沒有私下找賣方、第二家仲介重新提供居間服務,而且最後成交條件也確實不同。
因此,退斡後重新找房仲的買方,最好保留原斡旋書、退斡及退款紀錄、通訊內容、新仲介重新議價資料與服務費收據。
這些資料一旦遇到服務報酬爭議,可以還原第一次交易如何結束,以及第二次交易究竟由誰重新促成。
這份判決處理的是特定契約與特定交易事實,不代表所有「退斡後3個月內換房仲成交」的案件都可以免付原仲介服務費。是否構成違約或需要支付報酬,仍要依個案契約與成交過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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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