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就能各自報稅?國稅局打臉:除非符合這四種情況,否則補稅加罰
M傳媒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正值報稅季,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若誤以為「分居就能各自報稅」,恐踩補稅與裁罰地雷。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採家戶課稅制度,原則上夫妻必須合併申報,僅在符合特定法定條件下才可例外。單純協議分居或感情不睦,並不在法定例外範圍內。
四種法定例外情況,缺一不可
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須合併申報所得,僅以下四種情況可例外各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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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六個月,並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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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滿六個月,且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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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得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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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留意規定,否則一旦被查獲漏報配偶所得,除須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
最常見錯誤:以為協議分居就可以分開報
官員強調,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就是民眾誤以為只要雙方協議分居或感情不睦,就可以各自申報,甚至未填報配偶資料,導致漏報所得。事實上,單純協議分居並不在法定例外範圍內,仍必須依法合併申報,否則即可能被認定為申報不實。
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小花自2023年起與配偶協議分居,當年度即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且未填報配偶資料。經查核後,稅捐機關認定其不符合分開申報要件,要求補徵稅款並依法裁罰。當事人雖主張雙方感情不佳、無共同生活事實,但因未符合上述四種法定情形,最終仍維持原裁罰處分。
設立例外是保障特殊狀況,不是感情不好就能用
國稅局表示,設立這四種例外的目的,在於保障確實面臨特殊狀況的納稅人,例如已由法院介入處理財產制度或子女監護權,或遭受家庭暴力並取得保護令者,才屬於可合理分開申報的情形。若僅是夫妻關係不佳或協議分居,並未經司法程序確認,仍應依規定合併申報。
簡單判斷:有法院裁定或保護令才可分開報
官員提醒,納稅人在報稅前應先確認自身是否符合分開申報條件,可簡單判斷:只要有法院裁定或保護令者,才可分開申報,沒有則一律合併申報。此外,若過去已誤採分開申報,且尚未經檢舉或查核,應儘速補正,以降低後續補稅與裁罰風險,避免因認知錯誤而增加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