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情來了|地政士專欄】以房養老的家庭風暴:當「孝心」與「繼承權」在產權登記前就開始角力
各位朋友好,我是嚴意情。在「明深地政士事務所」的日常裡,我們經手無數產權移轉,看盡家庭在「登記」那一瞬間的百態。然而,最近網路上一則由蘇家宏律師分享的真實案例,卻讓我格外有感,因為它揭示了比「繼承登記」更前置、也更煎熬的家庭課題:父母還在世時,子女對「未來遺產」的焦慮,如何干預了父母當下的養老自主權。
案例是這樣的:一位媽媽想用名下唯一的房子辦理「以房養老」,卻被子女強烈反對,理由是:「房子抵押了,我們以後繼承什麼?」這句話,在我們地政士耳裡聽來格外刺痛,因為它混淆了法律上兩個截然不同的時點:「所有權人的生前處分權」與「繼承人的死後繼承權」。
一、地政士的產權解讀:抵押,不等於所有權轉移
首先,容我用登記實務的角度,澄清最大的誤解。
當媽媽簽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契約時,我們地政士會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的是 「抵押權設定登記」。請注意關鍵字:是「抵押權」,不是「所有權移轉」。
這意味著:
權狀上的姓名不會改變:在所有權部,媽媽依然是唯一的、百分之百的登記名義人。她可以自由居住、買賣(需清償債務)或立遺囑處分。
銀行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在抵押權部,會登記銀行為權利人,擔保債權就是銀行每月撥付的生活金總額。這只是一項「限制」,而非「剝奪」。
最終的登記結果,選擇權在繼承人:未來媽媽百年後,事情才會來到我們事務所最常處理的「繼承登記」環節。此時,子女有兩個清晰的選項:
選項一: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抵押權」若想完整拿回房產,子女在辦理繼承登記的同時,只要向銀行清償累計的本息,我們就能同步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將乾淨的產權登記回子女名下。
選項二:繼承後由銀行「拍賣清償」若無意保留,繼承人可同意由銀行拍賣房產,拍得價金在清償債務後,剩餘金額仍會登記返還給繼承人。
整個過程,房子的「所有權」始終在家庭內部(從母親到子女)流轉,從未無償轉移給銀行。 以房養老,只是讓這項資產在母親生前,就提前產生現金流的功能。
二、從「登記實務」看家庭衝突:反對抵押前,請先簽好「扶養協議」
蘇家宏律師點出的問題非常務實:子女的反對,必須有相對應的責任承擔。從地政士的角度來看,這完全可以落實為一份「家庭扶養協議書」或「財產預付安排契約」。
如果子女強烈希望「不動用房產」來養老,那麼最負責任的做法是:
召開家庭會議,量化需求:明確計算出媽媽每月生活、醫療、照護的總費用。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分工:由所有子女簽署協議,白紙黑字載明每人分攤的比例與支付方式。這份協議雖不直接來地政所登記,但具有法律約束力,遠勝口頭承諾。
考慮「附負擔贈與」或「買賣」登記:若想更根本解決,可由一位子女出資,以「買賣」名義向媽媽購買部分產權,或媽媽以「附負擔贈與」方式將房產部分過戶給子女,並約定子女負擔起養老照護之責。這些都是需要我們地政士嚴謹處理的正式登記行為。
情情必須直言,在實務上,最令人擔憂的情況是「只有情緒上的反對,沒有法律上的行動」。
嘴上說要保住房子,卻無人願意將扶養責任白紙黑字地承諾下來,最終可能導致母親的養老資源匱乏,而子女間的猜忌與怨懟,反而在未來辦理繼承登記時,引發更嚴重的衝突。
三、情情的觀察:產權意識,不該凌駕於親情倫理之上
每天接觸產權登記,我深刻體會:一份產權狀,照出的往往是人性與親情的底色。
在這個案例中,子女的焦慮,實質上是將「繼承的期待」提前凌駕於「父母的生存權與自主權」之上。他們在心理上,已經將母親名下的登記財產,視為自己「預存的資產」。這種心態,不僅在法律上是本末倒置,在倫理上更是將親情物化。
真正的孝順與家庭財產規劃,應該始於對父母「現階段需求」的尊重與支持。房子作為資產,其最大的價值,應該由所有權人(母親)來決定何時、如何發揮。是用來換取安心的晚年,還是作為一項沉睡的資產留待未來,決定權在於她。
情情結語:在辦理繼承登記之前,請先守護好父母的晚年「使用權」
作為一名地政士,我最終的盼望是:每一個家庭在來到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之前,都已經圓滿地完成了對長輩的「養老照護」。
產權的移轉可以透過專業的登記程序精準無誤地完成,但親情的溫暖與人性的體諒,卻無法透過任何官方文件來賦予。在擔心「未來能繼承什麼」之前,或許我們更該思考的是:「現在能給予父母什麼樣的支持,讓他們能按照自己的意願,有尊嚴地生活?」
我是嚴意情,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專長遺產、繼承、贈與與不動產交易規劃。情情來了,陪你走過每個重要的資產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