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制度大翻修!情情教你搞懂新法,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文/情情來了|地政士專欄 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法務部丟出一個大消息,要把民法親屬編大翻修!不只是之前吵很兇的「兄弟姊妹特留分」,連離婚、贍養費、夫妻財產分配都要一起改。
很多人可能覺得:「我又沒要離婚,關我什麼事?」
情情必須說:法律這種東西,沒用到沒事,一用到就是大事。 今天花五分鐘搞懂,未來可能幫你省下幾百萬!
一、裁判離婚放寬!分居一定時間就能離
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裁判離婚事由有十種,像是重婚、通姦、惡意遺棄、虐待等等。如果不符合這些「具體事由」,就算婚姻已經死了,法院還是不會判離婚。
情情遇過太多案例:夫妻早就沒感情、分居十幾年,但因為沒有法定事由,離不了婚,卡在那邊動彈不得。
這次修法要放寬,依「破綻主義」精神,增訂「分居一定期間」可作為裁判離婚事由。簡單說,婚姻如果真的死了,就讓它好好走完。
二、贍養費不再限「無過失」才能請求
這是情情覺得最實際的修正!
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這條法從民國20年用到現在,已經快100年了!
情情直接講白話:現在離婚很少是「一個人全對、一個人全錯」。吵到法院去,法官通常判「雙方都有責任」。結果就是兩個人都沒資格請求贍養費,弱勢的那方直接吃土。
這次修法要刪掉「無過失」這個要件:
只要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就可以請求贍養費
兩願離婚的也可以請求(以前只有判決離婚可以)
如果離婚時就業能力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也可以請求
大致上就是離婚後誰比較弱勢、誰需要幫助,就讓誰可以請求,而不是先翻舊帳看誰有錯。
三、贍養費不是無限上綱!這些情況可以減免
當然啦,贍養費也不是「離婚就領終身俸」。草案也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給錢的那方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
領錢的那方曾經虐待、侮辱給錢的那方或他的直系血親
結婚不滿兩年
給錢的話對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
還有,贍養費請求權只有5年,從離婚那天開始算。如果領錢的那方再婚或死亡,請求權就沒了,還沒到期的錢也不用再給。
情情補充:贍養費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回事喔!剩餘財產分配是算「婚後賺的錢」,贍養費是算「離婚後的生活扶助」,兩者可以同時主張,但不一樣。
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要求對方交出財產清冊
這點超級重要!情情處理過很多案例,夫妻一方有錢、另一方沒錢,要分財產的時候,有錢的那方把錢藏起來、不講清楚,弱勢的那方根本拿不到證據。
這次修法增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白話文:你的財產有多少,現在藏不住了! 這對家庭主婦、主夫來說是一大保障,至少不會被「我也不知道他有多少錢」這種話打發掉。
五、扶養義務順序調整
現行民法規定,負扶養義務的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這次修法要改成:直系血親「尊親屬」跟「卑親屬」同一順序。
簡單說,以前父母要錢,先找子女;子女要錢,先找父母?這邏輯本來就很怪。修法後父母和子女在同一順位,誰有能力就誰負擔,更符合實際情況。
情情總結
這次民法親屬編大翻修,影響層面很廣:
想離婚的人:門檻放寬,不用再卡在「沒法定事由」
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人:贍養費請求門檻降低,保障更多
家庭主婦/主夫:可以要求對方交出財產清冊,分配更公平
有扶養責任的人:父母子女扶養義務順序調整,負擔更合理
情情常說一句話: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次修法雖然還沒正式通過,但方向已經確定了。如果你正在面臨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不妨先了解一下,等到法案通過後,你的權益可能就不一樣了。
有任何問題,歡迎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找情情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