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單關鍵時機曝光!想安全退出房屋買賣,這條紅線必懂
【M傳媒房產中心】
在競爭激烈的房市中,買方看屋後急著下要約卡位,回家冷靜後卻開始後悔的情形屢見不鮮。這時,許多人心中的最大疑問便是:「要約能不能撤?撤了會不會違約要賠錢?」
房市專家與地政士一致指出,能否安全撤回要約,關鍵在於一個明確的法律分水嶺「屋主是否已在要約書上簽名承諾」。在這條紅線之前與之後,買方的權利與責任有天壤之別。
安全撤回期:契約成立前,買方保有最終決定權
在賣方(屋主)做出承諾之前,買方的出價僅是法律上的「要約」,此時買方握有主導權。
最安全的撤回時機,是在屋主看到要約書並簽名同意之前。在這個階段,買賣契約根本尚未成立,買方原則上可以撤回要約。實務上的安全操作是:立即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LINE文字訊息或Email)通知受託的房仲業者,明確表達撤回要約之意,並務必保留已送達的證明。僅以電話口頭通知,可能因舉證困難而產生糾紛。
另一種受保障的撤回事由,是 「要約附有解除條件」 。許多買方會在要約書中加註但書,例如「本契約以買方成功向銀行取得至少八成貸款為生效要件」,或「須經買方家人於三日內現場看屋後同意」。只要這些條件白紙黑字寫在要約書中,且後來確實未達成,則契約自始不生效,買方可依此合法退出交易,並取回斡旋金。切記,任何口頭約定的條件幾乎不具法律效力。
危險地雷區:契約成立後,反悔即屬違約
當屋主在您的要約書上簽名,並由房仲將其中一份交還給您或正式通知您時,雙方買賣契約即告 「成立」 。這個時點是責任轉換的關鍵,一旦跨越,要約便無「撤回」可言,只剩下「解約」或「違約」的選項。
此時買方若單方面反悔,將構成違約,賣方依法有權沒收全數斡旋金(該筆款項於契約成立時即轉為「定金」性質)。若賣方因此遭受更大損害(例如房價下跌的價差、後續交易成本等),甚至可能進一步向買方求償。
此外,還有一種買方常不自覺踏入的危險情境:對「同一間房屋」透過不同房仲管道,發出多份要約或下斡旋。此舉可能導致屋主先後簽回兩份要約,使買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就同一標的物成立兩個買賣契約,陷入「一屋二賣」的違約困境,面臨雙重賠償的風險。
專家總結:下單前謹慎,遠勝過簽單後糾紛
房產交易動輒千萬,地政士與法律專家提出最終忠告:
簽名前,要約是彈性;簽名後,契約是責任。安全撤出的唯一黃金時間,僅在屋主簽字前。
自保關鍵在於「書面」與「條件」。所有重要約定與解除條件務必載明於要約書,所有重要通知務必留下書面證據。
絕對避免多頭馬車。對同一物件,一次只透過一個管道進行議價,避免讓自己陷入無法控制的法律風險。
在按下同意送出要約前,請務必自問:你是在為自己保留選擇的彈性,還是已經在不知不覺中,踏入了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契約風險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