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風暴!生前贈與藏風險 繼承人「特留分訴訟」可追回財產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爸爸生前把房子送人,我們居然事後還能討回來?」一位民眾在遺產諭詢時驚訝發現,即使長輩生前已完成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仍可能透過「特留分扣減權」追回部分價值。這項主要依據《民法》第1223條及第1225條的規定,讓許多刻意規劃的財產贈與可能面臨挑戰,更引發家族間的法律攻防戰。
地政士透露,最近接到越來越多關於特留分爭議的諮詢案例。
有民眾在長輩過世後才發現,生前多年長輩已透過分年贈與方式,將主要房產過戶給特定子女,其他繼承人得知後氣得提告,要求返還侵害特留分的財產價值。這種情況在多子女家庭中特別常見,往往造成親情撕裂。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
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行為導致繼承人實際取得的遺產少於特留分,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需要注意的是,此權利在法律上稱為「扣減權」,且其請求權時效為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生前贈與房產」
曾有案例顯示,一位父親在去世前五年內,將名下三間房產分別贈與三名子女,但未受贈的另外兩名子女在父親過世後提起特留分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受贈子女必須補償現金差額給未受贈子女,造成兄弟姐妹對簿公堂的遺憾局面。
重要補充:生前贈與與特留分的關鍵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特留分扣減的對象主要是「遺贈」。而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原則上不屬於特留分扣減的範圍。這是因為特留分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留下的「遺產」為基礎,而生前贈與的財產通常已不計入遺產總額。
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警惕: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特定親屬的財產,仍然需要併入遺產總額來計算遺產稅。儘管這主要是稅法上的規定,但實務中這種短期內的贈與,有時也可能成為繼承人之間爭執的焦點。
若要避免身後家族紛爭,最好在生前就做好完善規劃。
可考慮透過遺囑明確表達意願,或是在贈與同時取得所有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如果已經完成贈與,也應該保留完整資金流向證明。畢竟,財產規劃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家族和諧,而非留下無止境的法律戰。與其讓子女在身後互相爭訟,不如生前開誠布公,用愛與溝通化解潛在衝突。

